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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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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宣传
作者:高县中医医院 时间:2021-09-16 18:34:00 分享给好友:

居民参保人员:

(一)本市户籍的居民;

(二)长期居住本市并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户籍居民;

(三)本市职业高中、大中专学校中市外户籍的在校学生。

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家庭首次参保或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在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宜宾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然后持社区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2.城镇居民续保,如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无变更的,可直接到代收费银行缴费;

3.代收费银行为参保居民开具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应载明:参保人员姓名、缴费金额、缴费日期、编码、代收费银行经办人员姓名、代收费银行业务用章等内容。

4.  居民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医保关系无间断转移的特殊原因,未能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当年新出生的婴儿参保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当年新出生的婴儿,母(父)亲参加当年本市居民医保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随其母(父)亲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二)当年新出生的婴儿,母(父)亲未参加当年本市居民医保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年。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费后,不予退还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 

医疗保险待遇

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费用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5万元。

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限额补助标准为:自然分娩800元、剖宫产分娩13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病理剖宫产(指重症妊高症,子痫或并发DIC,妊娠合并肾功衰,妊娠合并Ⅲ级心功及以上心脏病,羊水栓塞,中央型前置胎盘,失血性休克、凶险型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大于等于两次的瘢痕子宫、妊娠合并肝病、妊娠合并感染性休克、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症),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费用按参保居民住院报销,不再享受限额补助。

参保居民转诊转院,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分级诊疗,逐级转诊。

(二)在市内转诊转院的,应在办结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三)由市内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实行补差;由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内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照所住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收取1次,转诊至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收起付线。

(四)首诊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越级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首诊直接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起付线不享受补差,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儿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民政〔2017〕266号)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为7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用,结余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未连续参保缴费的;

(2)医保关系转出市外的;

(3)死亡的。

(4)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中途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普通门诊医疗费。

参保居民住院就医按下列规定办理: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出具住院证明,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主动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参保病人入院手续。若未提供上述材料,参保居民本人全额垫付住院费用的,其住院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参保居民住院费用结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期间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在病人出院后1个月内向市、县(区)医保局申报垫付费用,市、县(区)医保局审核后拨付。

(二)参保居民在市外就医,所住医院与本市实现了联网结算的,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办理入院申报手续,出院时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县(区)医保局按四川省异地就医结算相关规定结算。

(三)参保居民在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本人全额垫付,原则上应在出院后2个月内到参保地申请报销,申请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就诊医疗机构鲜章的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含入、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长期和临时医嘱、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出院证; 

2.发票报销联(社保报销联)原件和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有医院鲜章);

3.本人或监护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薄)、银行卡(折)及复印件;

4.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的,需委托他人办理,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折)复印件。